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可否同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答:
一、不可叠加享受。原因如下:
1. 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适用一个税率,一个企业可能有不同的优惠项目(比如三免三减半)适用不同的优惠,但只能适用一个税率。
2. 三免三减半享受免征、减征的对象是企业的项目,而小型微利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所以 “三免三减半”与“小型微利”是无法叠加享受的。
3. 高新技术企业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定期减免、定期减半等税优惠过渡期的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4. 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5. 西部大开发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能同时享受。
二、可叠加享受
1. 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减半。
2. 过渡期优惠与除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外的税收优惠均可叠加享受: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
3. 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可以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常见叠加举例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但是要注意税率的法定原则。若一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企业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1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100-800)×15%+(800-500)×50%×25%
(2)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同时,可以同时享受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政策。
(3)高新技术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4)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以同时享受。
(5)加速折旧与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
(6)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三、叠加的负面效应
税收优惠的组合拳,有时候会适得其反。例如 “三免三减半”与加速折旧可以叠加享受,但若优惠期采用加速折旧,多折旧遇上减免税,等过了优惠期,折旧额却少了,反而多交了税,得不偿失,为时已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总结:
1.企业作为法人一般只能适用一个税率。
2.企业实际适用税率与其他优惠可叠加享受时,减半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按实际优惠税率减半(西部大开发税率除外)。
3.若同时享受两个优惠税率,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但不可叠加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