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次疫情,我们公司捐了2万多的口罩,因为从美国那边直邮的,提供不了发票公司怎么入账?
答:境外进货,并非一定取得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为应对疫情,企业购入一批防护用品不含税金额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部分2万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了。其中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一、购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自用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三、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外购产品用于捐赠仍需视同销售,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一般可以互抵),上述用品由于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不需要做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3、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也能减免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注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上述“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则相关业务可以依法免税。
